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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信息来源于:定边在线 发布时间:2006/11/13
定边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定边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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